贵州省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服务能力评价指南(试行)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规定,为加强贵州省环境工程设计行业自律,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质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行业自律性行规,设定了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服务能力评价活动遵循的一般原则分级、分类、申办条件、申办程序证书管理等基本条款,是贵州省内环境工程设计的行业自律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服务能力评价,是指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按照本指南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设计能力及水平进行行业确认、验证和评价,并核发相应《贵州省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 本指南所称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领域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及放射性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以及废弃物资源化、环境生态建设及恢复工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及设备的设计。 第三条 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贵州省环保产业协会各会员单位,都可以申请设计证书。 根据申请单位能力水平以及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项目的情况,《设计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临时四类。 环境工程设计业务暂分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与辐射、生态保护、其他,共7个大类,见附件一。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四条 申办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经实践证明其技术有效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技术。 三、相关配套专业齐全,具备独立承担环境工程设计的能力。 四、独立承担过一定数量及规模的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其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工程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五、有健全的设计技术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技术、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设计工作场所和设计设施。 七、环境工程设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专利发明者,环保重点实用技术成果的拥有者; 2、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工作年满3年(环境工程专业毕业者年满2年),能独立从事证书规定专业范围内的环境工程设计,其设计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4、申报单位设计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职。 八、进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者,在没解除前不能申办。 第五条 申请甲级设计证书的条件 一、甲级设计证书可承接本指南设定的七类工程项目设计,不受投资限额。 二、除具备本指南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接过,或者以本公司为技术主体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获得环境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 2、至少具备5名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环保专业专职高级工程师和10名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业务的环保专业(5名)、相关专业的专(5名)兼职工程师,且专业结构与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工程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中,至少拥有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专利技术、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者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4、有健全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 5、具有本行业的技术特长,能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开展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第六条 申请乙级设计证书的条件 一、乙级设计证书可承接本指南设定的七类工程项目设计,限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二、除具备本指南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接过,或以本公司为主体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总投资500一1000万元)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获得环境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 2、至少具备3名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环保专业专职高级工程师和5名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环保专业(3名)、相关专业的专(3名)兼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工程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专利技术、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4、有相应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 5、能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开展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第七条 申请丙级设计证书的条件 一、丙级设计证书可承接本指南设定的七类工程项目设计,限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二、除具备本指南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接过,或以本公司为主体承担过两项以上小型(总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获得环境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 2、至少具备2 名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业务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工程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中,至少熟悉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专利技术、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4、有相应的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临时设计证书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临时设计证书可承接本指南设定的七类工程项目设计,限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二、基本条件 1、基本具备本指南第四条的规定; 2、基本具备本指南第七条之2、3、4款的要求; 3、拥有经实践证明技术有效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治实用技术; 第三章 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办程序及费用 第九条 申请证书的单位向贵州省环保产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一份、附件材料一份。 二、法人资质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五、办公或生产场所证明。 六、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业绩,包括合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批复文件(申请临时设计证书除外)。 第十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贵州省环保产业协会秘书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贵州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时如有必要时申请单位需提交资料原件核实。 甲、乙、丙级设计证书申报材料需经专家组评审。临时设计证书由协秘书处审查。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申办《设计服务能力评价书》不收费。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咨询费用由申办的会员单位自行支付。 第四章 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证书》是对获证单位在相应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工作能力的行业评价证明。 第十六条 《设计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设计服务证书》作废。 获证单位需申请《设计证书》升级、转正或新增专业设计项目时,应按本指南规定的程序办理。 《设计证书》每年实行年检,检查其工作业绩。年检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条件的将降低《设计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年检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 因设计质量不良造成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纠纷,设计单位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协会将取消《设计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指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视情节不同,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设计证书》等级或吊消《设计证书》,并予公告。 一、弄虚作假,骗取《设计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拼凑、转借或者变相转借、出卖《设计证书》,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出自身能力承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因设计责任导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的。 第十九条 持有《设计证书》若进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不能承接环境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解除后须向协会申请,经协会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承接环境工程项目设计业务。 第五章 省外环保单位申办 第二十条 省外环保单位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环境工程工艺设计工作,若需要,也可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自愿向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环境工程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办除本指南设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内注册分支机构(法人单位)。 二、按照互认协定,申办单位是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且该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与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签订了互认协定的,持所在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相关材料,可直接申办,但需交纳工本费。若不是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则需申请加入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后才能申办。 三、按照互认协定,持有所在省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且该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与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签订了互认协定)核发的同类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同时又是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可直接申办,但需交纳工本费。若没有则按本章第二款规定申办贵州省的《设计证书》。 四、若加入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则申办《设计证书》不收费。 五、评审专家咨询费用由申办的会员单位自行支付。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生效,原《贵州省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本指南由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附件一:环境工程设计专业分类 附件二:环境工程设计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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