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为加强对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全称为“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宗旨和中心工作,结合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开展工作:
(一)发展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成为本会会员,为本领域的本会会员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本会安排,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本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四)开展本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组织会员、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热点、瓶颈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在本领域组织全省性的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环保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七)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或会员制,委员或会员应以本会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凡本会会员可自愿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或会员。分支机构不得拒绝本会会员申请成为委员或会员。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主任委员应是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所属专业领域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下。
根据分支机构工作需要设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人同意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即可。
分会可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等,由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九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在本会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依照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以本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的全省性会议;
(二)全省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示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十五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60个工作日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五章 分支机构设立与换届
第十八条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或一定数量的会员联合发起,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条件:
(一)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该领域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批骨干环保企业、专家队伍以及研究开发机构等;
(四)不得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
(五)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
(三)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的骨干环保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资料
(一)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依托单位建议;
(二)建议依托单位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基本情况;
(四)分支机构工作规程草案;
(五)工作场所证明;
(六)联合发起会员名单(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依托单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对分支机构申请审查同意后,提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推举)产生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
(六)该分支机构成立后,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与本会同步换届,其工作规程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或撤消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需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可提出注销的分支机构提议,提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注销,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可视情节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建议,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本会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变更分支机构依托单位。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本会划拨的工作经费;
(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企事业单位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本会提交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9年1月18日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