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试行)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规定,为加强贵州省环境治理工程行业自律,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质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行业自律性行规,设定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活动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分级、分类、申办条件、申办程序、证书管理等基本条款,是贵州省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行业自律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是指对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的活动。 本指南所称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是指对有法人资格的会员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的综合评价,并核发相应《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污染治理工程证书》)。主要使用于该单位(企业)的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三条 贵州省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核发污染治理工程证书,并将获再单位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四条 污染治理工程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临时四种等级。 一、持甲级《污染治理工程证书》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投资额度不限;持乙级《污染治理工程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持丙级《污染治理工程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单位办理临时《污染治理工程证书》。可承担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治理业务范围按专业划分,专业分类见附件一。 三、甲、乙、丙级《污染治理工程证书》有效期三年,临时《污染治理工程证书》有效期一年。 四、进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者,在没解除前不能申办。 第五条 申报甲级《污染治理工程证书》的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能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审批文件或相关有效证明。 二、聘用5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的环保专业专职高级工程师和10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的环保专业和相关专业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乙级《污染治理工程证书》的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总投资5OO~1000万元)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难。 二、聘用3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的环保专业专职高级工程师和5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的环保专业和相关专业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 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丙级《污染治理工程证书》的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小型(总投资100至5OO万元)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难。 二、聘用3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的环保专业(二名)、相关专业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基本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四、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办临时《污染治理工程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第七条之二、三、四款的要求。 第三章 申办程序及费用 第九条 申请单位填报《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一份,附件材料一份。 附件材料如下: 1、法人资质证明材料(法道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2、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固定的办公或生产场所证明; 5、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业绩(需提供一项代表性项目),包括合同或项目来源说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或相关有效证明; 6、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推荐证书、获奖证书); 7、实验、化验条件的证明; 8、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贵州省环保产业协会秘书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贵州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时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需提交资料原件核实。 甲、乙、丙级污染治理工程证书申报材料需经专家组评审。临时污染治理工程证书由协秘书处审查。 第十三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并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申办《污染治理工程证书》不收费。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咨询费用由申办的会员单位自行支付。 第四章 《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评价证明。 持《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接到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获证单位不得涂改、租借、转让或买卖《污染治理工程证书》,否则将吊消《污染治理工程证书》。 第十八条 获证单位在《污染治理工程证书》有效期内,若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力明显降低,协会将降低等级或取消《污染治理工程证书》,若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协会将取消《污染治理工程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十九条 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可申请换证(包括证书等级升级),其申请要求见第二章有关规定。《污染治理工程证书》每年实行年检,检查其工作业绩。年检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条件的将降低《污染治理工程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污染治理工程证书》。年检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 《污染治理工程证书》每年实行年检,检查其工作业绩。年检达不到证书等级标准条件的将降低《污染治理工程证书》的等级或吊消《污染治理工程证书》。 第二十一条 《污染治理工程证书》持证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办理《污染治理工程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有《污染治理工程证书》若进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不能承接环境工程项目。解除后须向协会申请,经协会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承接环境工程项目。 第五章 省外环保单位申办 第二十三条 省外环保单位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工作,若需要,也可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自愿向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污染治理工程证书》。申办除本指南设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内注册分支机构(法人单位)。 二、按照互认协定,申办单位是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且该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与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签订了互认协定的,擦车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相关材料,可直接申办,但需交纳工本费。。若不是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则需申请加入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后才能申办。 三、按照互认协定,持有所在省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且该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与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签订了互认协定)核发的同类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同时又是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可直接申办,但需交纳工本费。若没有则按本章第二款规定申办贵州省的《污染治理工程证书》。 四、若加入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则申办《污染治理工程证书》不收费。 五、评审专家咨询费用由申办的会员单位自行支付。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生效,原《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由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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