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水平,引导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提出了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遵循的原则和工作内容,供各相关方采用。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是指从事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专项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统一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采用。 第四条 专项评价包括监测监控(水)和监测监控(气)两类,每类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第五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专项评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现场运行人员培训教材,组织考试并核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章 评价条件和指标 第七条 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运行实践; (三)从事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 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及缴纳会费凭证; (四)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五)检测能力的证明; (六)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现场运行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七)运行服务业绩实例,包括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比对监测报告,以及所有运行项目的清单; (八)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九)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专项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员和运行实践四个方面。具体评价指标见《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第十条 评价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评价程序,对专项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级别。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递交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进行初审,符合各级评价指标要求的,提交专家评审。不符合评价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专家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 技术审查重点是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评价指标给出建议的评价结果。对建议的评价结果为一级和二级的单位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情况,以及运行项目(从运行服务业绩中随机抽取)现场的运行情况。 现场核查应成立现场核查组,邀请技术专家及相关方参与,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三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评价结果在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核发证书;对未达到评价指标的单位告知原因。
第四章 证书 第十四条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行服务能力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十五条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一级和二级有效期为三年,三级为一年。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发证单位授予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五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七条 通常情况下,对持证单位从首次颁发证书之日起,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持续符合证书中的运行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以及持证期间运行项目的情况。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所提供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填写《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提交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应向发证单位提交自律承诺书,在运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发证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 (一)不按照要求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监测监控系统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运行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设置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持证单位证书保持等相关情况,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六章 评价收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南的规定,保证专项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专项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经过专项评价获得证书后,应信守承诺并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水平,引导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提出了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遵循的原则和工作内容,供各相关方采用。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是指从事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专项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统一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采用。 第四条 专项评价包括监测监控(水)和监测监控(气)两类,每类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第五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专项评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现场运行人员培训教材,组织考试并核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章 评价条件和指标 第七条 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运行实践; (三)从事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 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及缴纳会费凭证; (四)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五)检测能力的证明; (六)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现场运行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七)运行服务业绩实例,包括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比对监测报告,以及所有运行项目的清单; (八)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九)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专项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员和运行实践四个方面。具体评价指标见《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第十条 评价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评价程序,对专项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级别。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递交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进行初审,符合各级评价指标要求的,提交专家评审。不符合评价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专家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 技术审查重点是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评价指标给出建议的评价结果。对建议的评价结果为一级和二级的单位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情况,以及运行项目(从运行服务业绩中随机抽取)现场的运行情况。 现场核查应成立现场核查组,邀请技术专家及相关方参与,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三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评价结果在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核发证书;对未达到评价指标的单位告知原因。
第四章 证书 第十四条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行服务能力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十五条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一级和二级有效期为三年,三级为一年。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发证单位授予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五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七条 通常情况下,对持证单位从首次颁发证书之日起,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持续符合证书中的运行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以及持证期间运行项目的情况。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所提供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填写《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提交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应向发证单位提交自律承诺书,在运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发证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 (一)不按照要求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监测监控系统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运行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设置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持证单位证书保持等相关情况,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六章 评价收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南的规定,保证专项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专项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经过专项评价获得证书后,应信守承诺并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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