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 Guizhou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GAEPI)
第二条 本会是贵州省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等方面的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社会技术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性、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开展行业自律和企业维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全力促进我省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业务上接受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的指导,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40号省环保厅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我省环保产业行业的自律性《行规行约》,建立行业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参与行业管理;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政策、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环保产品标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等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参与环保产品的监督和市场管理;
(三)收集整理省内外环保产业发展动态和有关技术资料,编辑出版我省环保产业刊物,建立我省环保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高新技术在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中的使用和示范;
(四)开展行业内部协调、防止行业垄断,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五)开展行业统计工作,为省政府制定环保产业政策提供相关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六)组织省内外、国际行业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技术推广等活动;
(七)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培训活动;
(八)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环保产业协会和与环保产业相关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二)单位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从事和热心环保产业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四)荣誉会员:热心我省环保产业发展,并给予支持的省内外或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缴纳会费;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或有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审批新会员,但须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类业务活动、技术和管理培训班;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年度向本会报送生产、经营等资料;
第十二条 荣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和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或形成决议。
(五)决定终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省环保厅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人面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便于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承办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为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环保厅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设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账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环保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环保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环保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环保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 年 月 日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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