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会员单位的会籍管理,更好的为会员服务,特制定本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会会员是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地方性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从事和热心环境保护产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各界知名人士。会员分为四种:
(一)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环保产业协会和与环保产业相关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二)单位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重点污染源企业;
(三)个人会员——从事或热心环境保护产业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公务员、职员及各界知名人士。
(四)荣誉会员——热心并对我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并给予支持的省内外或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入会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都可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后,提交协会常设机构批准,并须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会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二)荣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授予。
(三)会员单位,会员享有本会章程贵定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本会的理事单位应推荐代表,行使本单位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该单位应推荐心德代表并报协会办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会员应该按《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交纳会费。入会时间在1—6月份的,入会当年的会费按全额交纳;入会时间在7—12月份的,入会当年的会费按会费额的50%交纳。老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时间为10月底前,如不能按时交纳,应向协会常设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减、免会费的理由,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减免当年会费。
第五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协会常设机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退会会员也可重新入会,按入会程序重新办理。
第六条、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性质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取消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部通报。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单位三年内不能再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单位一年不交纳会费且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书,同时取消由该单位出任的理事资格。
第八条、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单位,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赠送《贵州环保产业》杂志,在《贵州环保产业网》中提供一定免费宣传页面。协会网站可提供与企业网站的连接。
(二)协助会员单位寻求合作伙伴(包括技术转让、产品代理等有关信息);
(三)协助会员单位申请有关环保资质;
(四)积极组织,协会会员单位申报有关环保科技项目等;
(五)会员单位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环保展览会,技术交流,培训班等的权利;
(六)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产品推荐、信息发布、为会员单位出谋划策等;
(七)优先享受协会为企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十条、为做好与会员单位联系工作,团体会员单位会费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本办法于2019年1月18日经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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