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 |||||||||||||||||||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生态环境产业新技术、新模式与新业态发展,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产业标准需求,倡导企业履行相应社会责任,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应用旨在为行业内或相关方进行服务、沟通、自律、协调和自我管理提供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9] 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 1号)指导精神与《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标准为团体标准,是协会按照市场、产业发展和会员需求, 由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制定,可达成一致并在参与制定的会员间共同遵守、重复使用的标准,供相关方自愿采用。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贵州生态环境产业团体标准的归口单位,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贵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秉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要求,有利于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公平竟争。本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标准编写规则( GB/T1.1-2020 和 GB/T20004.1);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创新引领; (四)具备比较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和工程应用实例; (五)填补现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体系空白; (六)坚持协调统一、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七)有利于产业通用互换以及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八)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九)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协会团体标准的代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和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首字母缩写(GAEPI)构成。例如:T/GAEPI—2021指: 团体标准代号/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代号+标准的顺序号 —标准起草的年号。团体标准以书面文件、刊物形式发布和网上发布。同时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全过程 、各环节将传至“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 )”进行公示。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标识为: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 英文标识为“T/GAEPI”;相关单位在使用此标识时,应向标准化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团体标准文本,在正文内页(逢双数页)加盖椭圆形红色水印章。水印章外圈为英文“Guizho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group standard”,中心为“TB”字样。 第六条 团体成员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均可申请参与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同时鼓励与本行业内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和质检机构共同参与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应在本行业或专业内具有一定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试验检测、养护、 生产、经营、科研与教学等方面的资质,参加制(修)订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协会标准化组织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团体标准化领导小组,即标准化决策机构,负责战略规划并对标准化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和标准化文件的批准、编号和发布进行审核决策。 (二)设立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即标准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团体标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制定,提案征集受理、立项审批、技术审查组织、审批、发布、公告和出版的管理协调等相关工作。 (三)设立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即标准起草机构,负责标准化文件的提案审查、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实施与复审等技术工作。 (四)每个团体标准立项后,成立团体标准化起草工作组,落实标准文本的起草工作,标准发布后自行解散。 (五)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实行主审审查制度,并在本协会专家委员会中设立团体标准审查专家库。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为:预研阶段、立项阶段、草案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发布阶段、出版实施和复审阶段(详见附件1)。各阶段有关的文件名称如下: 表1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各阶段标准化文件
注: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可依据标准的成熟度采用快速程序,省略起草阶段,直接征求意见;在实施和复审阶段,经评估需要修订的标准可依据标准的修 改程序采用快速程序,省略起草阶段,直接征求意见。 第十条 预研阶段 (一)拟制定的标准需要有至少3家以上共同使用标准的会员单位发起,标准项目发起单位须对可解决的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性、标准如何实施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并拟定出标准制修订的费用筹措及使用计划。共同发起单位应确定其中一家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一名主要起草人,负责完成标准的提案,标准各阶段文件编写、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 (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须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标准提案、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2)和实施方案。应明确阐述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调研、分析等情况。 (三)标准提案和实施方案的初审:由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半数以上委员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投票,并给出是否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立项阶段 对通过立项初审的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提交到“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予以立项,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起草阶段 (一)标准的起草要以确保行业发展、标准间矛盾的协调过程为主线,标准要反映相关各方求同存异的结果。 (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开展调研,修改标准草案,应细化配套实施方案,标准的内容在共同发起单位应达成一致。 (三)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材料后方可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保留达成一致的必要文件。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件时,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材料。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依据标准的性质及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两个部分,在协会会员单位或行业相关单位中进行, 由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征求意见反馈(详见附件3)。被邀请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主要起草单位要负责收集意见,对意见和建议分析并在共同发起单位间达成一致后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详见附件4),对标准进行修改并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查发布阶段 (一)团体标准的审查。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集委员组成标准审查组,通过召开现场会议、网络评审或函审(详见附件5)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另标准起草组成员及其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审查专家;按照协商一致原则,标准获得审查组四分之三以上委员赞成方能通过,并给出是否通过的书面审查结论,如通过的标准有意见或建议应注明,最终形成会议纪要(详见附件6)。 (二)形成标准报批稿。通过审查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确定的标准主要起草人根据审查结论及意见、建议,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并与其他相关材料报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详见附件7)。 (三)团体标准的批准与发布。标准化委员会将标准报批稿、审查结论及相关材料报团体标准化领导小组审议(详见附件8),审议通过后经校准(详见附件9)、编号向社会公开发布(详见附件10)。 (四)标准的制定从立项起一年内仍未达到审查阶段的,协会将取消该项目。 第十五条 出版阶段 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出版。 第十六条 实施与复审阶段 (一)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实施,并负责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标准解读、培训与宣贯等工作,同时可依据标准的实施方案开展相关认证、检测等活动。同时,该团体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协助协会对该团体标准进行解读、培训与宣贯等工作的开展。 (二) 协会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应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收集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修订。 (三)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应在复审周期内完成,可采用会审(详见附件11)或函审(详见附件12)。审查结束时应向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报复审结论(详见附件13)。 团体标准化领导小组根据复审结论作出协会年度团体标准复审的公告。 (四)标准复审结果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标准如无需修改且确认继续有效,则无需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 年确认有效”字样即可。 2.如需修改的标准则需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更改为修订时的年号即可。 3.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筹集。 (一)标准起草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支出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预算列支或通过第三方赞助筹集。在该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时明确筹集方式、用途及管理等事宜,并报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定、发布等工作经费来源主要为主要起草单位及参与起草单位的赞助。 第十八条 如为本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需要实地审查起草单位能力,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家的交通、食宿及咨询费用由起草单位承担。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与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共同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本协会会员可通过本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获得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共同标准。本协会与其它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发布由各方共同所有;各方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认证、检测活动所涉责、权、利,在工作开展前应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制定和使用该团体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使用。协会之各会员及相关组织需使用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经协会批准授权,并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五届三次 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图 2.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书 3.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4.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6.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会议纪要 7.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报批单 8.关于报送《***》团体标准报批材料的函 9.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签署表 10.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公告模板 11.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12.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函审单 13.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建议表
附件链接: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附件
| |||||||||||||||||||
上一个:没有上一个了 下一个:关于发布“2024 年度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优秀会员单位 ”的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