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试行) | |
一 、 总则 (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规定,为加强贵州省环境治理工程行业自律,提高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服务质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行业自律性行规,设定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活动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分级、分类、申办条件、申办程序证书管理等基本条款,是贵州省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行业自律指南。 (二) 本指南所称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是指对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的活动。 本指南所称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是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会员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综合评价,并核发相应《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主要使用于该单位(企业)的社会化有偿服务。 (三)贵州省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二、 申请条件 (一)《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临时四种等级。 持甲级《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投资额度不限;持乙级《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800万元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工200万元以下);持丙级《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100万元以下);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单位办理临时《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污染治理业务范围按专业划分,专业分类见附件一。 甲、乙、丙级《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三年,临时《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一年。 (二) 申报甲级《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能提供环保监管部门的验收、试运行等审批文件。 2、聘用5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10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7、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 申报乙级《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总投资1OO~500万元)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难; 2、聘用3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5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7、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 申报丙级《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小型(总投资1OO万元以下)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难; 2、聘用3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3、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基本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5、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7、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五) 申办临时《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二、(四)2、3、4、5、6款的要求。 三、 申请及评定程序及费用 (一) 申请单位填报《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一份,申请表以外的附件材料一份。 附件材料如下: 1、法人资质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技术人员专业资质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固定的办公或生产场所证明; 5、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业绩(需提供一项代表性项目),包括合同、项目来源说明、环境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试运行批复。申请临时资质的要求提供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协议)及项目设计方案; 6、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推荐证书、获奖证书); 7、实验、化验条件的证明; 8、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它有关材料; 9、省外环保企业申请《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尚需提供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相关资质或能力评价证明。 (二)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三) 贵州省环保产业协会秘书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 贵州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时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需提交资料原件核实。 (五)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并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六)会员单位申办《设计服务能力评价书》不收费。 (七)评审专家咨费用由申办的会员单位自行支付。 四、 《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一)《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评价证明。 持《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接到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 获证单位不得涂改、租借、转让或买卖《《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否则将取消《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三) 获证单位在《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内,若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力明显降低,协会将降低等级或取消《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若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协会将取消《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 (四) 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可申请换证(包括资质等级升级、转正;扩大业务范围),其申请要求见第二章有关规定。 (五) 《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每年实行年检,检查其工作业绩。年检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条件的将降低《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等级或取消《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六)《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持证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办理《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变更手续。 五、省外环保单位申办 省外环保单位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工作,也可按照本指南的规定,自愿向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办除本指南设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贵州省内注册分支机构(法人单位); 2、申办单位是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若不是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则需申请加入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3、持有所在省省级有关部门发的同类服务能力评价证书。若没有则按本指南核发贵州省的《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并收取200元工本费; 4、若加入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则申办《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不收费, 5、评审专家咨费用由申办的会员单位自行支付。 六、附则本指南自发布之日生效,原《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 |
上一个: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下一个:没有下一个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