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 |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和《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为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的为会员服务,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管理制度 (一) 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二)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加强民主理财和定期检查制度。 (三) 根据协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日常会用开支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秘书长审批。 第二条 经费来源 会费收入。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 (一) 一般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和持协会核发甲(一)级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和持协会核发乙(二)级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协会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会费,既是协会会员单位又是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的,按会内职务就高缴纳会费,但不重复缴纳会费。 省内地方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加入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不交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 老会员单位每年10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二) 新会员单位,入会时间在6月30日前的,按全额交纳当年会费;入会时间在7月1日后的,按会费额的50%交纳。 (三) 会费可汇寄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行,帐号:133000158054 第五条 会费的开支范围 (一) 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包括理事会、工作会、交流会、研讨会等; (二) 印编、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及内部刊物,信息网络建设等; (三) 各种为会员、会员单位和为政府开展的无偿服务; (四) 协会常设机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差旅费和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五)其它正当开支。 第六条 会费管理 (一) 严格按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二) 收取的会员会费,全部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协会的必要费用开支; (三) 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分管领导,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如实填写有关报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按规定向会员大会(年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四)会费减免条件: 1、经济状况处于困难时期并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会员单位; 2、属于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会员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19年1月18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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