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环境监测行业分会工作规程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环境监测行业分会”,简称“贵州社会环境监测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经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并报贵州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是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分会由经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从事和热心环境监测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全省性行业组织。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向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服务、自律、协调、引领的职责;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公众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社会环境监测队伍整体素质;开展行业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行规,促进我省社会环境监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二)组织会员之间业务交流,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共同权益。 (三)建立社会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促进诚信自律;制定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维护环境监测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从业人员自律管理水平。 (四)调查研究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的建议。 (五)建立社会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为会员单位、公众等提供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交流和共享服务。 (六)开展社会环境监测从业人员业务交流、研讨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与国内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协会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会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创先和争优活动,促进会员单位自身建设,鼓励先进,树立典范,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和监测仪器设备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二)个人会员--从事和热心环境监测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认及遵守产业协会章程、分会工作规程和行业自律规章,都可提出入会申请。 申请单位会员:需填写会员登记表,并将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提交本分会秘书处,秘书处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请产业协会确认。 申请个人会员:需填写会员登记表,并将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提交本分会秘书处,秘书处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请产业协会确认。 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当年会费,由分会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个人由产业协会颁发会员证书,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已在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不再交纳会费。 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订的《贵州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指南》,会员单位可申办贵州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发给贵州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会员单位技术人员经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会员除享受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有关事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为会员在网站上登载环境监测公开信息,提供网站链接; (五)在网站登载企业需求、登载会员单位的需求信息,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九条 会员除履行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工作规程,执行本分会决议和规定;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行规行约; (六)关心本分会工作,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条 会员退会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出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同时退出本分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经本分理事会表决通过,分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分会执行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不再制订会籍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分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秘书处设在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的工作规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分会设理事长一人。由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 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接受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领导,贯彻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分会工作情况; (四)决定分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和监督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作为本分会的常设机构,会员数不超过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规划,检查工作情况,研究提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秘书处作为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由分会推荐,经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聘任。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完成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布置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的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分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会费的收支纳入环保产业协会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会执行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不再制订分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分会开展各种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和委员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所需费用; (二)为创先和争优活动表彰所设立的奖励基金; (三)分会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费用; (四)分会秘书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五)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 2018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文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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